国务院颁布《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2008-08-25


    国务院日前颁布《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并于9月起施行。该条例确立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制度,特别是明确规定工程建设类单位应依法取得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条例指出,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首要条件企业取得特级或者一级(甲级)企业资质。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该条例对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条例明确了罚则。条例明确禁止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境内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明确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条例还规定,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条例还规定了如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以及对于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机构的相应条件及规定。 

    此次国务院颁布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为对外工程承包的管理提供了更高层面的法律依据,在制度和措施的层面加强了对外派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摘编自中国工程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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